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13:35   浏览:9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52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市区服务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2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市区服务业发展,并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二、使用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促进发展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注重效率原则;坚持严肃政策、公开公正原则。
三、扶持对象
在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市区服务业企业(不含国家专营和垄断行业)和政府为服务业发展提供的公共服务类项目。
四、资助(奖励)标准
(一)商业发展
1.城市社区商业建设
(1)被省、国家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社区商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
(2)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品牌连锁服务企业和商贸重点企业,当年到社区开设便民服务网点和直营商业网点,且达到一定的经营面积,分别给予每个网点1000元和5000元的资助。
2.农村“千万工程”建设
(1)被确认为省“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的,每个超市和放心店分别给予2万元和1000元的资助。
(2)连锁龙头企业当年到农村新开、改造连锁便利店30家以上(含30家),总部注册在市区的连锁龙头企业给予资助。连锁便利店经营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每家资助5000元;加盟店、直营连锁店经营面积和配送率达到国家商务部农家店标准(配送率40%以上,其中食品配送率70%以上,经营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家资助1000元。
(3)连锁龙头企业当年购置用于向无店村销售放心食品的流动售货汽车(车箱长4.5米以上),每辆给予1万元的资助。
(4)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企业,当年到乡镇开设首家医药、农资直营门店,且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每开设一家给予5000元的资助。
(5)连锁龙头企业到乡镇开设连锁超市(非“千镇连锁超市”),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每家给予1万元的资助。
3.电子商务建设(不含高新园区企业)
(1)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不含收购、兼并等投入),竣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的服务器托管费、租赁费、宽带使用费等信息化投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资助。
4.大型商业网点建设
凡符合商贸流通发展规划要求,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重点大型商业网点建设或改造提升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5.批发零售企业规模奖励
(1)生产资料经营类企业(含汽车经营)年经营规模达到2.5亿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150万元、25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生活消费经营类企业年经营规模达到1.5亿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6.商贸企业创品牌
被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级和国家级名牌企业、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二)市场发展
1.专业市场建设
专业市场建设项目,市场建设主体明确,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且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2.农贸(菜)市场建设
农贸(菜)市场建设项目,市场建设主体明确,且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对设立农民自产自销区摊位10个以上的农贸市场,每个摊位每年给予所在市场1000元的补助。
3.市场规模奖励
年成交额达到15亿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物流发展
1.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金华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竣工后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2.凡符合市区物流发展规划要求,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物流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且被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AA、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3.物流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含货代企业)达到4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国际货代企业年实缴地方税收以10万元为基数,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15%、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20%、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30%(以分级累进制方法计算);国际货代企业标准集装箱从金华海关报关,在无水港施封的,年规模达到1000至2000只、2001至3000只、3001只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只标准集装箱20元、30元、40元的补助;国际货代企业租用物流园区的仓库,用于国际物流经营仓储,按实际租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元,但出租方必须是在当地注册的有物流经营资质的企业。
(四)旅游业发展
1.旅游项目建设
(1)凡符合规划要求,手续齐全,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景区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景区改造提升项目,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2)投资设立旅游商品专业市场、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企业购置高档旅游车辆,实际投资额达到800万元以上,竣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旅游企业规模奖励
(1)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省五十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旅行社接待境外游客在市区住宿,年接待人次达到1000至3000人、3001至5000人、50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旅行社接待国内游客在市区住宿,年接待人次达到5000至8000人、8001至11000人、110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在市区接待不住宿“一日游”,年接待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3)年经营规模达到7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旅游饭店和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8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风景旅游区(点),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旅游企业创品牌
(1)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AAA、AAAA、AAAAA级旅游区(点)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绿色饭店、省最佳星级饭店和省优秀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3)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乡村旅游点、省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全国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公共服务
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政府为服务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类等项目。
五、财政资助、奖励方式
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凡符合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兑现资助(奖励)资金。
六、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上报材料
1.《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2.投资类项目批准书、工程竣工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3.规模奖励的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审计报告;
4.年度纳税情况及证明;
5.创品牌、星级、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认定)的项目,需提供有效的证件复印件。
6.申报单位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分别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二)审批、拨付程序
1.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助(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共同提出资助(奖励)方案,报经市本级财政奖励扶持资金审核联席会议审定后,经公示,由市财政局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文公布。
2.受资助(奖励)的企业凭通知书,向市财政局直接办理拨付手续。
七、资金监管
市财政局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的,要全额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追究责任,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的财政各项资助(奖励)资格。
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八、其他事项
1.发展资金资助(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地方税收总额。
2.地方税收指企业缴纳国、地税的所有税收扣除上交中央、省以外地方留成部分的税收。
3.新办企业当年资助(奖励)资金超过实缴地方税收的部分,允许按不超过二个会计年度内的实缴地方税收总额在第二年予以兑现。
4.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资助(奖励)条件的,不重复资助(奖励),按就高原则兑现。
5.当年销售收入以国、地税纳税申报数为准;市场成交额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货代企业标准集装箱报关数以金华海关确认的数据为准。
6.投资额以竣工后经有审计资质的审计报告为准。
7.当年度若发生侵权、仿冒、欺诈、商业贿赂以及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服务业发展资金扶持政策的资格。
九、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原《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06〕88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

1988年1月22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9号《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陈珍芳四岁时,其生母与陈云飞再婚,陈珍芳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八年,继父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一九五八年,陈云飞因历史罪行被判处七年徒刑,刑满后留场就业。一九八四年退休回家。一九八七年四月陈云飞与陈珍芳生母协议离婚。陈珍芳遂起诉要求与陈云飞解除继父女关系,陈云飞表示同意。你院以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等问题向我院请示。
经研究,我们认为,陈珍芳受陈云飞扶养教育八年,他们之间既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扶养关系。陈珍芳生母与陈云飞协议离婚后,陈珍芳受陈云飞扶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维护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和在我国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外国文教专家系指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主管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法规。
第四条 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依照办法在聘用合同中对工资和生活待遇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章 工资
第五条 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上下班交通等实际开支费用。聘用单位须在外国文教专家应聘前将为他们支付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告诉专家本人。专家来华后,应在每月发工资时将给专家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列出清单交给专家本人。
第六条 国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直接报酬部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 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下列情况除外:
1.根据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
2.联合国、外国政府、公益团体、志愿者组织等援助项目专家的工资;
3.外国文教专家在被告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书面声明自愿享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 国家确定和调整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1.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基本生活费用;
2.中国境内从事同等工作专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3.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因素;
4.聘用单位的支付能力。
第九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1.加班工资;
2.夜班津贴;
3.伙食津贴等非货币性收入;
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5.其他不宜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第十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外国专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确定月工资数额。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方式:
1.工资以人民币支付。
2.工资应当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支付给专家本人。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
3.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第十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安排外国文教专家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外国文教专家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十七条 外国文教专家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
1.圣诞节两天;
2.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
3.开斋节一天;
4.泼水节一天;
第十八条 外国文教专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外国文教专家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外国文教专家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第十九条 外国文教专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第四章 病假和事假
第二十条 外国文教专家请病假,须凭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证明。
第二十一条 根据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外国文教专家在一个合同期内(一年或一学年)累计请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可按70%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期内,外国文教专家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聘用单位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费用自理。
在合同期内,外国文教专家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请事假须经聘用单位同意,聘用单位可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一天,可扣发两天工资。
第二十四条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 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必须保障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配有必要仪器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取暖和降温设备的办公室。
2.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提供的住房还应配备厨房。要做到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3.提供公费医疗。外国文教专家须在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外国文教专家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洗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4.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外国专家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第六章 聘用合同、工资和生活待遇争议
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口头协议均视无效。如当事人一方认为必要,可到中国公证机关对聘用合同依法进行公证,也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地方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进行签证。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因工资和生活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向中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聘用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掌握所属聘用单位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法规情况,并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聘用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掌握所属聘用单位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法规情况,并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