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向高志全同志学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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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向高志全同志学习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向高志全同志学习的决定


国食药监人[2003]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室:

  高志全同志生前是山西省吕梁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中阳县分局局长。2002年9月,高志全同志带领有关人员,在药品市场专项整治中,依法对该县金罗镇一无证药品经营户进行查处。查处过程中,面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无理取闹,高志全同志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2002年10月12 日晚6时许,高志全同志不幸被怀恨在心的当事人家属报复杀害,时年38岁。2003年11月山西省人民政府追认高志全同志为革命烈士。

  高志全同志用鲜血和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人民的利益,忠实地履行了一名药监卫士的神圣使命,体现了一名优秀共产党员无私奉献、正气凛然、一心为民的高尚情操,体现了药品监督工作者勇于坚持真理、不畏强暴的崇高精神,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杰出代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决定,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广泛开展向高志全同志学习的活动,号召广大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高志全同志的英雄事迹,大力弘扬高志全同志的崇高精神。学习他忠于党和人民、献身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高尚情操;学习他公而忘私、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品质;学习他坚持原则、伸张正义、恪尽职守的工作作风;学习他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严于律己的优良品德。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开展好向高志全同志的学习活动,通过表彰先进,大力弘扬正气,坚持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开展创先争优,不断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队伍建设,确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提出的“三抓一加强”重点工作落到实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监管,不辱使命,为人民用上放心食品和用药安全有效而努力奋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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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津人专〔2002〕70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人事局负责本市区域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督促本市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拟订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
  (四)办理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人事局下设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设在天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二章 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变更与考核
  第三条 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人发〔2001〕136号文件的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驻津单位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第四条 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应在每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和《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一式四份)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审批。
  第五条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等区域性组织申请建立工作站,除应符合人发〔2001〕136号文件第九条之规定外,还应与在该区域内注册并申请设站的企业共同申报。
  第六条 已建立工作站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等区域性组织内的企业要求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
  第七条 因设站单位学科调整或名称变更,需变更流动站或工作站名称的,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请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
  第八条 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依照人发〔2001〕136 号文件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考核评估。
  连续两次考核评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流动站、工作站,经人事部批准,取消设站资格。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与管理
  第九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
  设站单位应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站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申请人到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在办理进站手续时,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生培养单位出具答辩通过的证明)。
  以委托、定向方式培养的博士和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取得博士学位后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除提供本条(一)、(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现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
  第十一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应将立项审查表和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签订的协议,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经人事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应将立项审查表和工作站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的双方协议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应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设站单位。
  第十三条 工作站与外省市的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应将进站材料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后,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成果等进行评议,形成书面材料后归入个人档案;
  (二)对其今后专业发展方向及使用提出意见;
  (三)根据本人申请为其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结果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四份;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报告;
  (三)设站单位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科研成果的考评意见;
  (四)用人单位或人事档案接收单位的函。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约定的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八条 依照人发〔2001〕136号文件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予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设站单位到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退站手续。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正常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
                 第四章 经费与待遇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包括日常生活费用和科研补助经费。日常生活费用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等项目,科研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书籍、办公用品和简单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提供不低于国家标准的日常经费、住房等待遇,以及其他必需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市人才发展基金对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流动站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资助经费由流动站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即终止日常经费的划拨。
  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终止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从出站或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划拨经费。
  延长在站工作时间的,应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延长期间国家和市人才发展基金不再增拨博士后日常经费,所需费用由设站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每年应对国家和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的流动站设站单位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流动站设站单位应在每年一月上旬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日常经费收支明细表和科研补助经费、日常生活费用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持市人事局出具的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本人一起流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户口。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凭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介绍信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就近上学或入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本市工作的,可以持市人事局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市人才发展基金提供的安家费和住房补助,由用人单位向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下发后,部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同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强化了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对于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改革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强化批后监管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的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论证范围

凡属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中应当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

(一)线性工程。占用基本农田达到100公顷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项目。其中,占用基本农田在20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二)面(块)状工程。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达到35公顷的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建设项目。其中,占用基本农田在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二、突出论证重点

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应当重点论证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为依据,从统筹安排合理用地出发,深入分析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防止重复建设造成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重点论证: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二)项目用地选址的合理性。在统筹项目建设工程技术等特殊要求的基础上,科学论证项目用地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引导建设单位科学选址。重点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在选址多方案比较过程中,是否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作为方案优选的基本指标,是否存在为降低建设成本、减少拆迁等多占耕地或基本农田等问题。

(三)项目用地规模的合理性。根据国家供地政策和有关用地定额标准,严格核定项目用地规模,引导建设单位提高用地效率。重点论证:项目用地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用地定额,是否存在“搭车”征地、多征少用等问题。

(四)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进一步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重点论证: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程序是否规范,补划基本农田是否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规划的局部修改是否对规划整体目标的实现有不利影响,是否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不利影响,提出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五)耕地补充方案的可行性。根据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对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重点论证:是否将补充耕地资金纳入工程预算,资金预算标准是否符合相关定额要求,是否提出资金保障措施,是否采取剥离耕作层等工程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三、规范论证程序

由部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踏勘和论证的建设项目,踏勘论证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预审材料时,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实地踏勘和论证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并向项目初审单位提出踏勘论证的申请及工作方案。

(二)项目初审单位根据项目用地情况和本通知要求,对需由部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踏勘和论证的项目,报请部安排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

(三)由部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专家库中选派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赴实地对项目用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召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会。

(四)专家组独立开展工作,形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

(五)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提出建设项目用地优化方案,经项目初审单位审定后报部,纳入预审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不走过场,切实发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中的积极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等部门协调,提前介入项目的初步选址工作,引导建设项目合理选址、科学规划、节约集约、依法依规利用土地;同时,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争取与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其它内容同步论证,节约时间和经费,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效率和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研究,积极探索,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实地踏勘和专家论证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规划司。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