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9 06:26:33   浏览:8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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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1〕455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加强农业保险经营规范性,切实防范虚假承保行为的发生,有效控制道德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农业保险的机构,要严格遵守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前,应由总公司事前向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开办农业保险的省级分公司,应经总公司同意并制定详细的业务发展规划;应具有比较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及经监管机关备案的产品;应制定较完备的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实务操作流程;应制定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安排规划以及巨灾风险应对预案;应在事前向当地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业务开办前,经办机构应积极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明确各项支持政策。

  三、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严格执行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严禁报行不一,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费率。

  四、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加强保险标的基础信息管理。承保前应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相关要素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或数量、地块位置或耳标号等识别信息,以及用于领取赔款的资金账号等,并录入公司核心业务信息系统。

  五、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强化标的识别工作。对于生猪、能繁母猪、奶牛等大宗畜牧业产品,应核实是否佩戴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鼓励各公司采用无人飞机、GPS等高科技手段辅助标的识别工作。

  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坚持农业保险承保到户原则。对于生产较为分散的农户,可借助村或乡(镇)、县(市)等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引导农户按照自愿的原则集体投保,不得强制投保。对于大规模集约化生产的农牧作物和林木,应核对相关承包经营协议或租赁经营协议。集体投保业务的投保信息应在相关村委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场所进行一周以上的公示。

  七、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组织或机构确认为被保险人。

  八、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加强农业保险承保风险管理。承保前应当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和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进行抽验,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可信,切实防范虚假承保行为。

  九、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加强承保档案管理。承保单证、标的信息、核保材料、公示情况应及时归档、统一装订、归口管理。

  十、实行集体投保的,保险单后应附有农户签字清单或分户投保清单。对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险种,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承保信息,协调结算补贴资金。

  十一、各保监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保监局在开展现场检查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农业保险承保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之一,采取切实措施,坚决杜绝虚假承保问题。

  十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协调,及时总结经验,指导行业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标准化的细则或指引。

  请将承保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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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规定的通知

衢政发〔2002〕45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区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六日    



市区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统一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有关房改购房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中,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住房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98年12月31日前租赁的;
  (二)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无擅自转租、转让、转借、长期空关等情况的;
  (三)没有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不满6个月的;
  (四)承租人(包括夫妻双方)未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享受过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政策的;
  (五)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
  第四条 市区公有住房房改购房2002年成本价统一定为:砖混结构成套住房650元/ m2(建筑面积,以下同),砖混结构不成套住房617.5元/ m2,砖木及其他住房585元/ m2。
  第五条 出售砖混成套、非成套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统一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出售砖木结构独户租用的公有住房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对只有1本产权证的、有2户以上租用的公房,出售给各户的建筑面积=各户的使用面积×1.12。
  第六条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包括成套和不成套的公有住房,其成新折扣和地段、层次、朝向等调节系数,以及房价计算公式,统一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年折旧率为2%。竣工使用年限超过25年,但经过产权单位修缮完好的住房,其成新折扣最高不超过50%。
  (二)地段等级划分及其增减率
  1、甲级地段:南至蝴蝶路、劳动路、南湖西路,东至环城东路,北至新河沿、讲舍街,西至衢江路,增减率为0。
  2、乙级地段:甲级地段向外,南至浙赣铁路,东至机场为界,北至西安路为界,增减率为-5%。
  3、丙级地段:甲级乙级地段以外的市房改范围所在地,增减率为-10%。
  (三)层次增减率(%)

一层楼 二层楼 三层楼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 七层楼 八层楼
一层 0 0 -1 -1 -1 -1 -1 -1
二层 0 +2 +2 +2 +2 +2 +2
三层 -2 +4 +4 +4 +4 +4
四层 -4 +3 +4 +4 +4
五层 -6 +1 +2 +2
六层 -7 -2 0
七层 -8 -3
八层 -9
注:上表适用无架空层的住宅楼。如一层底下有架空层的,一层按二层系数计算,二层按三层系数计算,其他依次类推。

  (四)住房朝向增减率(%)

主方向 朝东 朝南 朝西 朝北
增减率 -2 0 -5 -4
注:1、条式住房,按整幢住房主方向确定。
  2、点式住房的两侧部位套房,如其东南方向受本幢房屋阻挡,主方向改为朝西计算。

  (五)房价计算公式:
  成本价×(1-工龄折扣率×夫妇双方工龄之和-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现住房折扣率)×(1+地段增减率+层次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建筑面积。
  (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购房人应享受的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第七条 对按房改政策购房的职工,在其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内,由产权单位给予现住房折扣和工龄折扣。其中:现住房折扣为2%,工龄折扣为1994年前实际工龄每年0.6%。
  第八条 按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售房,实行最低限价。在扣除成新折扣、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调节系数后,砖混成套结构住房不得低于220元/m2;砖混非成套住房、砖木及其他住房不得低于200元/ m2。
  第九条 房改购房程序:
  (一)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房屋承租人须向产权单位提出房改购房申请;
  (二)产权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先进行公示,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由产权单位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上报售房方案。
  (三)市房改办收到产权单位售房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和拆迁人。
  (四)产权单位收到售房批准件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房改购房协议,并将协议上报市房改办备案,同时分别送市拆迁办、拆迁人备查。拆迁房改购房协议生效后,房屋承租人即取得被拆迁人的资格,享有《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被拆迁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五)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房屋承租人与产权单位之间签订的拆迁房改购房协议的约定,由拆迁人代房屋承租人将公有住房房改购房款划入产权单位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十条 拆迁公有房房改时,产权单位不得提取房屋维修基金,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后不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纳入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单位自管住房房改售房款,纳入单位住房基金账户,专项用于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缴交住房公积金。
  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房改售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改政策实施范围主要是市房管处的直管公房。租住其他单位自管房的承租人如要求房改,要按规定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如单位不同意房改,则必须由产权单位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如单位没房源,市拆迁办应帮助提供房源信息。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

国务院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版工作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整个事业发展很快,出版了许多好书,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近几年来,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买卖
书号”是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
一些出版社以管理费、书号费或其他费用的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管理部门赋予的编辑、印刷、发行出版物的权力,给一些非出版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使他们以出版社的名义出书牟利。“买卖书号”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规定,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
求和出版事业发展的规律,造成许多严重后果。一些出版单位放弃职责,使一批平庸的、粗制滥造的读物得以出版,损害了读者的利益,导致图书出版总量失衡,败坏了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形象。尤其是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买到的书号,出版有严重政治错误、泄露国家机密、损害民族团结、
违反外交政策、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色情淫秽内容的图书,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书号,无照经营,偷税、漏税,牟取暴利,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买卖书号”还严重腐蚀了出版队伍,一些出版单位和个人,为捞取经济上的好处,贪污

受贿,以权谋私,甚至与不法书商内外勾结,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拜金主义和腐败现象在出版工作中的重要表现,是出版行业中突出的不正之风。
为了继续深化出版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的出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繁荣出版事业,必须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禁止各种形式买卖书号的行为。现特作如下通知:
第一、出版单位和出版工作者,要进一步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严格执行出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出版秩序,在出版工作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经济效益同社会效益的统一,努力多出好书。
第二、出版社必须对出版物的编辑、校对、印刷、发行等各个环节负全部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出卖书号,不得将经济指标和书号分配给编辑个人掌握。
第三、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购买书号。购买书号出版的图书,属非法出版物,坚决予以取缔。
第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版社,将分别情况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追究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责任、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社号。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它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出版活动处置。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出版社要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一九九一年《关于缩小协作出版范围的规定》,凡违反规定,超出协作出书范围和协作对象,放弃对协作出版的图书的编辑、校对、印刷、发行等各个环节职责的,按“买卖书号”查处。
第六、各出版社要对“买卖书号”问题进行检查清理,并将检查结果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告新闻出版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本文件下发之前的问题,认真自查自纠并作出报告的从宽处理;否则从严处理。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再发生的此类问题,一律从
严、从重查处。
第七、各出版单位要在出版工作人员中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制定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规定。各地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各出版单位的主办、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



199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