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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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6〕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2号)要求,制定我市《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重要性的认识。批示是领导同志作决策和部署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涉及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对做好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办理落实好领导批示事项,既是各级、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也是建设目标决策、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好领导批示事项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批示精神,深刻领会领导意图,积极做好落实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确保领导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二、进一步提高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质量。各级、各部门要认真领会领导批示精神,准确把握问题实质,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出发,提出科学有效的办理意见和措施。领导批示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报告反映的情况要准确真实,内容要完整清楚,格式要规范严谨。市政府督查室要严格审核各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发现办理质量不高、不符合领导批示要求的,要退回有关单位重新办理。对一些复杂紧急的批示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组织协调,搞好监督指导,及时跟踪督办,切实保障领导批示事项得到落实。
  三、进一步提高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效率。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时效意识,接到批示后抓紧研究办理意见,尽快组织落到实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要在到期前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批示事项办理规章制度,改进工作方法,简化运转程序,缩短传递时间,努力提高办理时效,确保领导批示事项得到高效率高质量的办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是指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部委负责人,省委、省政府领导人,市委、市政府领导人,在正式公文之外批示的交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和批示要求,由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区县政府承办。市政府办公厅除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同时承担领导批示事项的分办、催办、协调、综合、上报和重要批示的调查研究、组织落实等工作。
  第四条 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误时,不误事。
  (二)准确。正确领会领导批示精神,认真按照领导批示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保密。对领导批示及相关资料,要视同正式公文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不误传、不横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二章分 办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办理领导批示事项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督查室收到领导批示后,按本规则有关规定组织运转。
  第六条 登记。将收件编号、收件日期、批件名称、领导批示内容、转办日期、转往单位、办理时限等作详细记录。对办理过程中的运转情况和办理结果,也要登记注明,以备查询、统计。
  第七条 拟办。在认真阅读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正确领会批示精神的基础上,拟定分办意见,确定主办、会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除领导批示转交有关单位和同志参阅的外,一般均应按要求报送办理结果。办理时限根据批示涉及事项的难易、急缓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5日,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拟办意见一般由市政府督查室拟定,重要、复杂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审定。
  拟办意见确定后,根据转办和送阅的需要,将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复印相应份数。复印件应确保领导批示的完整、清晰。相关材料篇幅较长、原件又易于查找的,可只复印领导批示,请承办单位自查材料原件。
  第八条 转办。将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转送有关单位办理,原件留存备查。凡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事项,转办时均附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督查办理通知》,注明主办单位、会办单位、办理要求、办理时限和转办日期,并加盖淄博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室督查专用章。不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只转送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市人民政府批示件专用章。第九条 送阅。在转办的同时,应将重要的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送请有关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厅领导阅知。阅知人对办理工作有具体意见的,由市政府督查室及时转告主、会办单位。
  第十条 催办。分别不同情况,采取电话询问、发书面催办通知、实地督促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催办。一般在临近办结期限时进行催办,急件要跟踪催办。催办过程中了解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批示人和分管领导报告。
  有关单位接到催办通知后,要及时反馈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原因、进展情况和下步工作打算。
  第十一条 反馈。收到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后,应认真审查是否符合办理要求。符合要求的,分别以下列方式报告批示人:
  (一)省委或省政府及以上领导人批示事项,以市政府名义拟写办理情况报告,办理情况报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报送。
  (二)市委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结果,经市政府有关领导或秘书长、厅主任审定后转报。
  (三)市政府领导和各秘书长批示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综合整理后,形成领导批示办理结果报告径送批示人。
  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办理情况报告,市政府督查室应提出意见,退回承办单位作进一步研究办理。
  第十二条 注结。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到以下程度的,可以在市政府办公厅办理环节上注结:
  (一)不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已将领导批示转达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
  (二)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向批示人反馈了办理结果,批示人未提出不同意见。
  批示人对办理结果有新的批示意见的,不应注结,而应及时将批示人的意见转达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作进一步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归档。领导批示事项办结之后,将批示原件、办理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收集齐全,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保存。
  第三章承 办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领导批示事项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其办公室(或督查机构)负责。工作规则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并按期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办理结果(格式附后)。书面报告应情况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简练、格式规范。报告一式二份径送市政府督查室。
  批示中只涉及区县、部门、单位名称的,办理结果报告由区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加盖单位公章;批示中涉及区县、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姓名及单位名称的,办理结果报告由主要负责同志或该负责同志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各区县、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的批办意见附在正式办理结果报告后一并报送。
  因故不能如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在到期前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六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主、会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将协调经过、意见分歧所在、各方意见的依据及解决分歧意见的建议整理成文,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按照职责分工报请分管领导协调。
  第四章综 合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综合分析,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单位通报,并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网络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情况月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每月15日前对上月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统计分析报告和各单位办理情况报批示领导阅示。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不定期组织全市政府系统督查网络成员单位交流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探讨做好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对能够及时、准确、认真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单位进行表扬,对不能按规定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基本格式附件:《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基本格式
  ××区县人民政府(委、局) 发文字号签发人:×××
  关于市政府领导第×××号批办件
  办理情况的报告市政府: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月×日关于×××××××的批办件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落实过程(反映接到批示事项后的签批和研究落实的过程。)
  二、基本情况(反映对批示事项的分析研究、调查论证的情况。)
  三、意见和建议(反映对批示事项的处理结果和意见、建议。)
  附件:………
  (单位公章)
  二○○×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  明
  1.用纸为
  A
  4型(210
  mm
  ×297
  mm
  )。
  2.文件版心为156
  mm
  ×225
  mm
  。
  3.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
  mm
  ,发文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小标宋体字,也可使用圆标宋体字或手写体,用红色标识,字号一般不小于22
  mm
  (高)×15
  mm
  (宽)。
  4.发文字号、签发人居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
  5.发文字号、签发人之下4
  mm
  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6.公文标题位于红色反线下空2行,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
  7.主送机关位于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8.公文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行28字,每页22行,双面印刷。
  9.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10.公文成文日期右空4字,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11.公文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居中并下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12.公文如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13.公文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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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局等


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93)财预字第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边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地海关: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54号《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规定,公安(含武警边防,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的罚没收入,由全部上交地方财政,改为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同时,公安、工商部门查缉走私、
贩私所需经费也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为了加强对该项罚没收入的管理,保证按规定比例及时上缴,并做好缉私办案经费的核拨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1993年9月1日起,各级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缉走私、贩私案件所获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50%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地方金库;50%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由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汇缴。
二、地方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对查缉走私、贩私的罚没收入,按“五五”分成比例的规定,属于地方财政的部分,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属于中央财政的部分,各级公安、工商部门收缴后,应于每月月末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汇缴到上一级公安、工商部门,
并逐级汇解到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严禁截留、坐支、拖欠不缴。
汇解时,应区别于其它上交款项,在汇款凭证上注明“缉私罚没收入”字样。
三、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下级单位汇解的上列款项,应单独登记入帐,并于每月终了三日内汇总,上缴中央财政。
四、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办理缉私罚没收入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科目适用1993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233款之二“缉私罚没收入”。
五、各级公安、工商部门所必需的缉私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各级财政部门年初安排预算时,应考虑公安、工商部门缉私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缉私办案经费支出预算,支持缉私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预算执行中如果出现经费不足,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根据缉私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审核追加。
六、中央财政核拨的缉私经费,应专项用于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重大缉私案件的支出和调剂不同地区缉私办案的资金需要,受款单位不得挪用于其他开支。调剂给地方的缉私办案经费,由财政部按规定核拨给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按各自系统下拨。公安部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汇编决算,并不得以拨列支。
地方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同级财政核拨的缉私经费和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缉私补助,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加强对缉私罚没收入和缉私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和缉私经费专项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
各级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对所属单位缉私罚没收入的监督检查,督促基层单位将应缴中央财政的缉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汇解其中央主管部门,并监督基层单位按规定将缉私经费专项用于缉私办案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编报和决算审批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缉私罚没收入流失,控制缉私办案中的不合理开支。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八、海关系统的缉私罚没收入的处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鉴于海关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罚没收入的50%交入地方财政,海关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经费不足时,可请当地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九、各级公安、工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的罚没收入的具体上交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财政部后可另行制定。
十、上述规定自1993年9月1日起执行。
以上规定,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1993年11月23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批复


(2004年9月9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请示》(鲁政发〔2002〕59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日照市岚山区。将日照市东港区的岚山头、安东卫2个街道和虎山、碑廓、黄墩、后村、高兴、巨峰6个镇划归岚山区管辖。岚山区人民政府驻岚山路。

岚山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