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41:46   浏览:9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106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
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安全,“借得起、用得好、还得上”,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市、区宏观金融环境,推动A级信用市的创新工作,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入手,将风险控制管理贯穿于全市利用开发银行贷款的全过程,做好贷款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风险控制管理的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 风险控制管理部门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风险控制管理的主体为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作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市中小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市信用协会)。各操作主体内部均应设置专人负责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合作办负责与开发银行合作,推动市、区开发性金融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定期收集和向开发银行通报市区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建设情况;负责对项目储备库项目进行风险分类;负责开发银行直贷项目的信用风险监控、报告和处置;负责协调市城投公司和市信环办完成开发银行平台统贷项目的信用风险监控、报告和处置等工作,并统一向开发银行报送。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对平台统贷项目的用款人进行信用意识教育;负责认定市信用协会、市信环办推荐的用款人信用评级结论;负责用款人的信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和报告。
  第七条 市信用协会对平台信贷项目用款人进行信用评级;负责对信用协会会员实行信用监督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的整理工作。

第三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八条 市合作办、市城投公司和市信用协会应在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市、区金融环境建设,通过宏观金融环境的改善和提升,控制市、区整体信用风险。
第九条 市合作办负责定期向开发银行通报市、区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并于每季末次月20日前向开发银行通报金融机构经营,包括存贷款总量、总体贷款回收率、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加收率等情况。
第十条 市合作办负责在每年开发性金融合作联系会上书面提出开发性金融信用建设体系的合理化建议,包括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信用结构完善、偿债机构建立和完善等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 信用风险识别

  第十一条 通过对拟申请开发银行贷款的用款人进行信用等级判断,对用款人信用风险状况进行有效识别。
  第十二条 市合作办对项目开发库项目进行风险判断分类,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用款人财务状况、历史信用记录等情况,对项目做出初步判断。
  第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受理市合作办列入项目库的用款人贷款申请,对申贷项目政策风险、行业风险、用款人信用风险进行初步判断,提出受理意见。
  第十四条 市信用协会负责用款人信用等级判断,按开发银行规定的评审方法,通过对用款人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指标的评价,提出对用款人信用等级判断建议,评分在50分以内为A级,50-75分以内为B级,75分以上为C级,信用等级判断建议结论作为平台贷款评审报告的附件。
  第十五条 市合作办负责组织路演委员对贷款评审报告进行路演审议,并汇总路演审议意见。市城投公司根据路演审议意见,对用款人信用评级判断结论进行决策。

第五章 信用风险监控

  第十六条 通过对用款人进行年度信用复评、重大风险事项报告等方式,对借款人信用风险进行实地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对用款人信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重点关注用款人资金链情况、债务结构情况、在其他银行资信违约情况、企业重组改制和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若出现重大的变更事项和风险因素,融资平台及时向市合作办和开行反馈相关信息并提供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市城投公司在对用款人进行信用风险动态监控的同时,并负责其到期贷款本息的回收。
  第十九条 市合作办负责向开发银行提供信用管理所需的资料。如政府信用复评所需的财政报表等。
  第二十条 市信用协会每隔12个月对用款人进行年度信用复评。复评结论交市合作办备查。
  第二十一条 市信用协会负责信用监督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每年12月底前发布当地企业信用公示并交市合作办备案。企业信用公示主要根据当地企业的信用记录、经营水平、财务状况等客观公正地分辨出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和失信企业。

第六章 风险报告及报送程序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报告主要包括重大风险事项报告、风险预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现信用风险预警1号所标明的内容或其他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事件时,市城投公司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形成《重大风险事项报告》,重大风险事项报告的基本内容但不限于:重大风险事项发生时间、进展情况、产生原因等;重大风险事项所产生的影响分析以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重大风险事项对开行贷款的影响以及建议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出现风险预警信号2、3标明的内容时,风险控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风险预警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警信号的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对贷款风险的可能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风险预警报告》均应在知晓风险事件发生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合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客户信用评级标准值表(中小企业)
     2、守信企业标志性事件
     3、风险预警
  3.1、地区风险预警信号
  3.2、一般客户风险预警信号
   3.3、重大风险事项报告格式
   3.4、风险预警报告格式










附件1 客户用评级标准值表(中小企业)
指 标 权重 A B C D E 备注
0 25 50 75 100
一、经营风险评价
企业竞争力 产品市场 10 销售网络涵盖全国,有国外客户 销售网络涵盖全国 销售网络涵盖全国重点省市 销售网络集中在某一区域 无稳定的销售区域
研发能力和技术先进性 10 拥有研发部门,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 拥有研发部门,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拥有研发人员,拥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拥有研发人员,技术水平一般 无研发人员,技术水平一般 该指标适用于科技型企业。非科技型的中小企业,该指标直接取C档。
信息披露 财务信息质量 8 严格遵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编制会计报告,会计报告由国际或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无保留意见 会计报告由国际或国内知名会计师审计,且无负面影响的保留意见 会计报告由符合开行标准的会计师审计,且无负面影响的保留意见 由符合开行标准的会计师审计,但存在负面影响的保留意见 由不符合开行标准的事务所审计;或未经审计;或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遵守情况差
信息披露质量 8 主动向债权银行提供会计报告等相关信息 存在披露信息不配合、不按时的情况 存在故意掩盖企业真实信息的情况
发展稳定性 企业持续经营期限 10 >=8年 >=6年&<8年 >=4年&<6年 >=2年&<4年 <2年 截至时间以评级时点为准
信用记录 公共信用记录 12 过去1年内在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获得荣誉称号 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曾经在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有不良信用记录,但目前已纠正并在过去1年内没有新的不良记录 过去1年内在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有不良信用记录,目前尚未完全纠正 在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目前尚未完全纠正 若企业未贷款,无相关信用记录,取E档。评级人员应多渠道搜集被评级企业各方面信用记录,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银监会风险监控系统;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信息;其他有关征信系统等获得企业全面的信用记录。


应付帐款履约情况 应付帐款清偿率100%,对供应商的应付帐款一致正常履约,无负面信息 应付帐款清偿率>=0.7&<1或:有负面信息,无诉讼信息 应付帐款清偿率>=0.5&<0.7或有过诉讼记录 应付帐款清偿率<0.3或有正在进行中的诉讼记录 应付帐款清偿率=过去三年内按期履约的应付帐款额/过去三年内应付帐款总额,新成立企业,无相关应付帐款履约记录,取E档
二、财务风险评价
资产负债率(%) 10 >=30&<40 >=40&<40 >=50&<40 >=60 资产负债率=总负值/总资产*100%
总资产报酬率(%) 10 >12 >=40&<8 >=2.2&<4 <2.2 总资产报酬率=EBIT平均资产总额*100%即(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总资产(万元) 10 >6000 >=4000&<6000 >=3000&<4000 >=2000&<3000 <2000



评分在50分以内为A级,50至75分以内为B级,75分以上为C级。


附件2
守信企业标志性事件

  1、遵守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
  2、出资人出资到位;
  3、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4、资产情况良好、一年内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在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银行信用良好。

警示企业标志性事件

  1、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到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
  2、有涉嫌违法行为正在立案调查;
  3、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失信企业标志性事件

  1、有严重违法行为;
  2、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责令停业整顿;
  5、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严重骗贷行为。
附件3.1: 地区风险预警信号
风险点 预警1号 预警2号 预警3号
地方经济政策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重大政策调整,对地方信用环境、行业及客户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或严重影响开行贷款安全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重大政策调整,对地方信用环境、行业及客户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或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重大政策调整,对地方信用环境、行业及客户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或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或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但不危及贷款安全
人事变动 市、区主要领导变动 主管领导及融资平台领导变动
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收支 当地经济发展出现负增长、财政收支总体水平下降或收支不平衡 经济增长放缓、财政收支总体水平低于预测 地方经济增长趋势和财政收支总体水平水幅波动
地区信用等级及资产状况 地区金融环境恶化、信贷资产质量整体下滑 预期地区金融环境恶化,信贷资产质量整体下滑
自然灾害、事故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生产事故,导致财力减弱或者支出增加 局部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对地方经济有一定负面影响
信用意愿 对政府承诺事项不履约、不协调、不配合取消对指定借款人的政策支持及有关承诺 对政府承诺事项部分履约,协调、配合取消对指定借款人的政策支持及有关承诺 对政府承诺事项不履约,协调、配合态度由转差可能,有可能取消对借款人的政策支持和有关承诺
处罚及纠纷 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出资的经济实体收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危及开行贷款安全 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出资的经济实体收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 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出资的经济实体收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可能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
违 约 借款人对开行贷款出现违约或违约可能性较大 借款人对其他经济体现出违约
还款现金流 还贷现金流小于应还贷款本息,承诺的还款现金流事项未能落实 承诺的还款现金流来源未完全落实 还款现金流有可能小于应贷款本息

附件3.2: 一般客户风险预警信号
风险点 预警1号 预警2号 预警3号


经济政策 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政策调整,对客户的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 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政策调整,对客户的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对开行贷款安全有负面影响 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政策调整,对客户的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对开行贷款安全有负面影响但不危及贷款安全
所有制性质及
产权关系 发生重大变动(如改制、转让、股权变更),且对贷款有负面影响 发生变动,但对贷款安全影响不大 非实质性变化
人事变动 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高层管理人员对重要事项出现严重分歧
信用等级及资产质量状况 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下降,信贷资产质量变成不良贷款 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信贷资产质量下滑,但信用记录基本良好 在其他金融机构有降低信用等级及信贷资产质量下滑的可能性
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急剧恶化,主要产品市场急剧萎缩或价格大幅下滑;客户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净现金流明显下降或出现负值,客户资产重组导致信用能力下降,逃废银行债务;客户或有负债发生较大变化。 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影响开行贷款安全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良,可能影响开行贷款安全
违约 客户及其担保人出现违约 客户其担保人出现违约的可能性较大
处罚及纠纷 受到监管机构、政府部分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主要管理人发生违法行为。
灾害及意外事故 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对企业经营及贷款安全有重要影响 不影响贷款安全的灾害及事故

附件3.3: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格式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黄冈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200X年第X号
报告时间 200X年X月X日
风险事项类别 地区风险事项/一般客户风险事项































合作办公章: ;合作办负责人签字: ;报告人签字:
附件3.4: 风险预警报告格式
风险预警报告
黄冈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200X年第X号
报告时间 200X年X月X日
风险事项类别 地区风险事项/一般客户风险事项
















合作办公章: ;合作办负责人签字: ;报告人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商洛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按照规定对烟花爆竹的生产、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负责许可的部门应当履行许可职责,不得随意降低必须的法定安全条件,并对许可结果负责。

未经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县区应建立由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供销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辖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居住区烟花爆竹活动实施安全监督,及时报告烟花爆竹安全隐患。

第五条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分级负责制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

(四)工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的经营活动。

(五)县以上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定点,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管理和监督。

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单位,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其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监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其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单位不得雇用童工、在校学生、患有精神疾病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单位有歇业、迁址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名称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发照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应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有序、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十二条 实行生产企业退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内新申请设立烟花爆竹生产项目的,一般不予受理审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内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制造烟花爆竹产品的原材料。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包括长期经营门市和临时销售网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全市设立8家,其中市直2家,一家为一级批发企业,一家为二级批发企业,各县各1家(属县级批发企业),为二级批发企业。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按照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布局、公开公平的原则设置。县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局规划和许可数量,由各县区供销社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县区安监部门按照布局规划审批。

市区内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经营门市外,在城区的东、南、西、北和中心区域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各设置一户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场所。

市区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一般只允许在春节期间(农历腊月初十至正月十六)销售,其他时间不得布设。

禁止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经营门市和零售网点。

第十四条实行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配送制度。烟花爆竹一级批发企业负责向二级批发企业配送烟花爆竹;二级批发企业负责向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配送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配送单位对配送过程的安全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安监部门应将许可证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地点和品种销售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的库区应悬挂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包括焰火燃放活动的烟花爆竹),统一由我市一级批发企业从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采购,粘贴运输封签和防伪标志后,配送到各二级批发企业。采购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的规定。不得采购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在本县区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向零售单位统一配送的职责,并及时回收零售经营者在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各级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两年备查。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一条经由道路运输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二条本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托运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车辆,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个人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行为负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并对监护对象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

第二十七条单位、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本县区辖区内有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网点购买,按照有关规定安全携带和运载。燃放时应当按照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

筑物投射;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和人员密集场所;

(六)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和重要物资仓库;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看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三十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员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安监、公安、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对有功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监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未经注册登记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条公安部门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供销等部门,在安全监督工作中发现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供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20日起施行,至2017年5月19日废止。2007年6月28日起施行的《商洛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于2012年5月20日废止。

















为了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常需通过种子质量检验确定种子质量。种子质量的检验机构、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决定检验结论是否具有证明作用。作者利用一起伪劣种子案件,探讨种子质量检验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案情简介。

博丰公司利用2009年购买的糖用甜菜品种KWS9103的散种子加工、包装成包装种子,于2010年春天销售给众和公司,众和公司又将包装种子销售给良种站。买卖双方都对种子进行了共同取样封样分别保存。2011年3月16日,侦查机关以该种子涉嫌伪劣种子为由,将自良种站提取的四袋种子,委托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已被注销的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种子质量检验。检验机构依据GB/T 3543.1~7—1995对侦查机关送交的四袋KWS9103种子进行检验,发芽率检测值分别为55%、52%、13%和77%,均低于标注值。检验机构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判定送检KWS9103种子的发芽率不合格。公诉机关以检验机构出具的四份《检验报告》为主要证据,对博丰公司及其主要人员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他们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作者认为,该种子质量检验结果的合法性和关联性,都值得商榷。

1 检验机构和检验程序、判定标准的合法性。

1.1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的检验,不具合法性。

由于检验机构的种子发芽箱和干燥箱已超过有效期,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公告,决定对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予以注销。检验机构已被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应停止使用CMA印章,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作为由农业部考核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省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明知自己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已被注销,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而故意接受侦查机关的委托进行种子质量检验得出检验结论并制作检验报告。检验主体不合法。

1.2违反检验规程和判定标准的检验,不具合法性。

《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附录A.3.3列明糖料类种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GB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糖用甜菜种子生产、经营、检验,都必须执行《GB 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检验机构制作的检验报告既然引用《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判定送检糖用甜菜品种KWS9103的种子不合格,就证明该机构明知对糖用甜菜种子的检验和判定必须执行《GB 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该机构不执行《GB 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规定的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故意依据未对糖用甜菜种子的检验方法作出规定的GB/T 3543.1~7—1995对侦查机关提供的糖用甜菜种子进行检验,并依此判定种子质量不合格并制作检验报告。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不合法。

2 种子真实质量的判定和质量责任的确定。

2.1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的结果,可以判定种子样品的质量和确定是否进行仲裁检验。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及时检验。作为调入种子的买受人,应对调入种子的质量指标进行复检,有异议的,除纯度之外应在调入种子到达后第二日起两个发芽周期内提出。依据《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等标准,糖用甜菜包衣种子的两个发芽周期为24天。众和公司和良种站,都是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具备种子检验能力的种子经营者,作为调入糖用甜菜种子的买受人,都应对购买的种子及时自行检验。其他种子经营者,如果没有能力对购买种子的质量自行检验,应及时送交法定的种子检验机构委托检验。

2011年3月16日,侦查机关将良种站提供的种子样品送到检验机构进行的种子质量检验,属于“委托检验”。《检验报告》在扉页的注意事项中已经注明:“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即“委托检验”的检验结论,仅能证明送检种子的质量状况,不能证明良种站库存种子批的质量状况,更不能证明众和公司以及博丰公司销售种子的质量状况。如果侦查机关送检的种子样品是自众和公司或者博丰公司销售的种子批中扦取的,该样品经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得出的检验结论是该批种子质量不合格,就应考虑进行“仲裁检验”。

2.2仲裁检验的结果,可以判定种子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

种子买卖双方对买卖的种子共同取样封样分别保存,以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既是行业规定又是行业惯例,还是博丰公司和众和公司以及良种站的交易习惯。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对产品抽样、封样、检验方法、质量判定依据、检验报告的效力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发生糖用甜菜种子质量纠纷的,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依据《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具体到本案,必须对博丰公司和众和公司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才能判定博丰公司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必须对众和公司和良种站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才能判定众和公司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本案没有对博丰公司和众和公司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以及众和公司和良种站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既不能判定博丰公司、众和公司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又不能确定博丰公司、众和公司、良种站,谁应承担种子质量责任。

3 种子质量与减产事故以及质量责任之间的关联性。

3.1发芽率虽可影响出苗率,但与减产事故之间没有必然关联性。

发芽试验的目的,是测定种子批的最大发芽潜力,据此可估测田间播种价值。种子发芽率,与出苗率有关,但不是出苗率的决定因素。出苗率低,可以通过补种、补苗等方式达到苗全。

出苗率的高低,受种子发芽率、土壤质地、土壤温度、土壤湿度、播种深度、整地质量、播种质量等多种因素影响。即使发芽率100%的甜菜种子,种在喜马拉雅山上也不可能出苗!确定发芽率与减产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当申请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3.2出售种子发芽率低,不代表其他经营者的种子质量不合格。

《GB15671-1995主要农作物包衣种子技术条件》规定,主要农作物包衣种子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四个月。博丰公司于2010年初加工包装的包衣种子,在常温下最多能贮存到2010年夏季。由于贮藏条件等多种因素都对种子的发芽率有影响,因此出售种子的种子经营者于2011年4月8日送检的种子发芽率低,不代表其他种子经营者或种子生产商的种子发芽率低。

3.3出售种子造成减产事故,与其他经营者的种子不具有关联系。

假设博丰公司销售种子的发芽率不合格,众和公司进货检验时应当发现和提出。假设众和公司向良种站销售的种子发芽率不合格,良种站在种子入库、种子出售前应当发现和提出。假设良种站没有发现种子发芽率不合格就销售给了种子使用者,因发芽率低导致出苗率低,造成田间缺苗断垄的,种子使用者在播种12天左右的出苗期内就应以种子发芽率不合格造成损失为由提起控告或诉讼。在种子已经生长发育成甜菜,甜菜已经成熟收获,出售种子的种子经营者良种站才申请种子管理机构对甜菜品种的纯度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的事实,证明造成甜菜减产事故的原因,与众和公司、博丰公司销售种子的发芽率之间没有关系。

3.4检验结果差异显著性,证明送检种子不具有代表性。

《GB 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和《GB/T 3543.1~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发芽试验都规定了5%显著水平的一尾测定“发芽试验与规定值比较的容许差距”,检验机构出具的四份检验报告依据的允许误差值也是5%显著水平的一尾测定,四份检验报告得出的检验结论是发芽率分别为55%、52%、13%和77%,四个检验结果都与标注值之间的差距远远超过了允许误差的范围,因此依据《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7.3.1 b 质量检测值任一项达不到相应标注值的,判为劣种子”。但是,依据“不同送验样品间发芽试验的容许差距”,四份检验报告得出的检验结论是发芽率分别为55%、52%、13%和77%,平均发芽率为49%,差距为64,远远超过了平均发芽率为49%的最大容许差距8,证明四份样本不具有代表性,不能代表同一批种子。由于博丰公司向众和公司、众和公司向良种站仅供应一批种子,所以,送检的四个种子样本,不能代表博丰公司或众和公司的种子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