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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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6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八日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建设人才强市,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经认定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可以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待遇: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1年以上,或者从事博士后研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中学历、学位和成果条件的港、澳、台地区来穗工作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者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者咨询专家;

  (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办公室负责承办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协助做好留学人员的引进工作。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出具相关证明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来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

  第七条 留学人员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以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工资可以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

  第八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的工龄合并计算,并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出国前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九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和渠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来穗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以根据其学历、学术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留学后在海外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本市急需引进的各类高级人才,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为来穗的留学人员提供2年人事代理服务。

  已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留学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十一条 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一同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凭《广州市区入户卡》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者在国外期间生育以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胎的,其子女可以随父母入户广州。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由当地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部门免试就近安排;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统一录取的,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待遇。

  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园、入读少年宫和入学,托幼机构、少年宫和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或者核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持中国护照且未在穗定居入户的留学人员,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证明,在购买住房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凭在穗所购住房的房产证、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明书、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从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提供的安家补助费:

  (一)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

  (二)在海外曾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三)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并且在本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验的;

  (四)经认定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当优先解决居住问题。符合申请人才公寓条件的,可以申请租用广州市人才公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持中国护照应聘到广州市属单位工作或者在广州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申办因公多次往返港澳证件或者出国任务批件。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及签注时,可以享受办证绿色通道及办证时限上的便利。

  对入选广州市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加入外籍的留学回国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按规定为其签发2年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自国外毕业之日起,在外停留不超过2年,且自毕业后首次入境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购买1辆免税国产小轿车。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来穗创办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或者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或者股权、债权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各出资方依法协商约定。

  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在广州创办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以广州作为专利申请地址申请并取得海外专利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助。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对进驻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或者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的,给予减免租金等优惠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优先给予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支持。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可以向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留学人员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资助,用于改善留学人员创业环境、提高为留学人员企业服务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和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可以申报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经认定的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或者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资助和配套经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开展评选广州十大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表彰、奖励对本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市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统计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留学回国人员有关统计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留学回国人员信息库和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人才遴选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本市其他同类财政资助的留学人员,不能同时享受本规定的财政资助。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穗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涉及的项目资金及其资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和信息化、知识产权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本规定施行1年内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12月25日公布的《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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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1994年是全国人民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阔步前进的一年,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重大成就。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对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分析是客观的,提出的新的一年的任务经过努力是可以完成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1995年是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一年。全国各项工作都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继续把握“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全国工作的大局,进一步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要统一思想,总揽全局,加强协调,扎实工作,努力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会议要求,要保持适当的经济增长速度,把发展经济的重点切实转到调整结构,增加效益,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上来。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注意解决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扶持中西部地区加快经济发展。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理顺分配关系。要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加大投资结构调整的力度,坚持正确的投资方向,确保农业、交通、通信和能源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以及技术改造的投资比重。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继续办好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发挥开放城市、开放地带的积极作用。要坚决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
会议要求,要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抑制通货膨胀。要切实增加有效供给,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信贷规模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抑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整顿流通秩序,切实加强对物价特别是对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督检查,确保物价上涨幅度比去年有明显回落。
会议要求,要真正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下大力量扭转农业发展滞后的状况,保证农业稳定增长。要坚持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继续深化农村改革。要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各项措施,继续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千方百计夺取今年农业丰收。
会议要求,要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加快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要积极推进以养老和失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要认真抓好工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下大力量做好扭亏增盈工作,积极推动企业解决相互之间资金拖欠的问题。
会议强调,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教育干部和人民,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切实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要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继续增加教育投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要坚持正确方向,繁荣文化事业,大力发展卫生、体育事业。
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要继续开辟和疏通多种民主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要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社会治安状况。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加强监督和制约,深入持久地开展勤政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法严惩各种腐败分子。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切实转变作风,加强纪律,保证国家的政令畅通。虚报浮夸、弄虚作假是腐败的表现,必须坚决制止。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发展社会主义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要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
会议要求,要抓紧做好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各项准备工作,实现香港、澳门平稳过渡和顺利交接,保持香港、澳门的长期稳定繁荣。最近,江泽民主席就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提出的八项主张,指明了现阶段两岸关系的发展方向,受到海内外同胞的热烈欢迎。要按照江泽民主席提出的八项主张,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反对任何制造“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为。我们呼吁所有的中国人团结起来,高举爱国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统一,反对分裂,全力推进两岸关系的发展,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会议指出,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推动社会发展,促进人类进步。我们主张各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今年是中国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五十周年,也是联合国成立五十周年,我国将举行隆重的纪念活动。我们绝不会忘记那场侵略战争给人类带来的空前浩劫,绝不能让历史的悲剧重演。中国人民将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共同努力奋斗。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起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万众一心,艰苦奋斗,励精图治,开拓进取,夺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更大胜利!




关于启动2011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学校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启动2011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学校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1]4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以下简称《立项通知》)安排,启动2011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学校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设期为3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关地方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学校举办方,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通知》)和《立项通知》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兑现申报承诺,落实扶持政策,加大支持投入,引导建设学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以专业建设为核心,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本地区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保证2020年以前建设学校不升格为本科学校。
  建设学校要制定明确、可行的项目建设阶段目标,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实施通知》和《立项通知》提出的建设责任落实到位,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建设目标切实实现。要严格遵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内涵建设与体制机制创新,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专职人员引进。
  二、有关地方教育行政、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2011年度中央财政确定支持的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见附件),会同建设学校及其举办方调整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切实履行《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对建设学校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
  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建设学校修订后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论证(专家组应由教育、财政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组成)。通过论证后,建设学校按照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填写《“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学校项目建设任务书》(见《立项通知》,以下简称《任务书》)。
  三、建设学校须在新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复后,方可正式启动建设工作。批复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将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oe.gov.cn)“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予以公布。
  建设学校请务必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新的建设方案(一式3份)和《任务书》(一式8份)及电子文稿一并报(发)送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转,电话:010-66096232,传真:010-66020434,电子信箱:sfgz@moe.edu.cn)。
  四、有关地方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学校项目实施进度的检查,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反馈给教育部和财政部。我们将按照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实施情况逐年考核、适时调整,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支持。
  附件:“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批建设院校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数表(各地分送)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