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组织推动劳务输出(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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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组织推动劳务输出(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6〕13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组织推动劳务输出(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组织积极推动劳务输出(入)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劳务派遣
组织积极推动劳务输出(入)暂行办法

一、劳务派遣组织的性质和作用
(一)劳务派遣组织是将有就业愿望并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者组织起来,为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服务性企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人力资源的一种载体,主要经营人力资本,其社会功能为集“培训、就业、维权”于一体,并按“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方式运作。
(二)发展劳务派遣组织,推动劳务输出,对拓宽就业渠道,加快城乡劳动者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变,创新就业观念和就业服务方式,提高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稳定性,切实维护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二、劳务派遣组织的运行形式
(三)劳务派遣组织既可从事劳务派遣,也可从事劳务输出,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采取国有、集体、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类型和公司制、合伙制、个人独资、股份合作制等多种组织形式。
(四)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开办劳务派遣组织。其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办的劳务派遣组织要事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可转型为劳务派遣组织。
街道(乡镇)、社区等劳动保障事务所和自然人都可组建劳务派遣组织。
(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劳务派遣组织,应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资质证书》;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六)劳务派遣组织可以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开展省际间劳务合作和派遣;经依法批准登记后,可开展境外(国外)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工作。
(七)各地要发挥劳动力市场在就业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方面对劳务派遣或劳务输出工作的作用,推进劳动力市场与劳务派遣组织间信息的联络与沟通。
三、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输出工作的管理
(八)劳动关系和劳务协议。
1.劳务派遣组织依法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派遣人员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由劳务派遣组织与被派遣人员依法约定。
2.劳务派遣组织依法与接受被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应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包括支付标准、形式、时间)、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管理费收取标准、技能培训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3.劳务派遣组织开展劳务输出,与输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其被输出的人员与输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被派遣人员和劳务输出人员的技能培训。
1.劳务派遣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类培训机构资源,发挥社会化技能培训的作用,逐步形成与劳务派遣、劳务输出工作紧密联系的社会化培训基地和网络,加强对被派遣人员和劳务输出人员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被派遣人员和劳务输出人员的素质。
2.劳务派遣组织要根据被派遣人员和劳务输出人员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就业特点,结合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改革创新,按照产业发展需要,积极采取“订单”、“定向”等灵活方式培训被派遣人员和劳务输出人员,并做好熟练工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预测、培训和储备等工作,努力打造有特色、有影响力的技能培训品牌。
3.劳务派遣组织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输出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劳动,其被派遣人员和劳务输出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十)被派遣人员和劳务输出人员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1.被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一般由劳务派遣组织按月足额发放和缴纳,也可以在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代为支付和缴纳。
劳务派遣组织按规定收取用人单位的管理费后,不得再向被派遣人员收取管理费,或以收取管理费名义克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标准不得低于实际用人单位同岗位职工标准。
对按日支付工资且连续工作满一个月及其以上,或按日支付工资累计工作日满一个月(不含节假日)的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应按本人工资收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本人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可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务输出人员的工资由劳务输入单位支付。
(十一)被派遣人员和劳务输出人员的社会保障。
1.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输入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输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被派遣人员或劳务输入人员为农民工的,应优先为其参加工伤和住院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工伤和住院医疗保险社会统筹费。
2.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实际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劳务派遣组织按规定做好工伤申报认定工作,并依法承担其它应支付的工伤人员待遇费用。
劳务输出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劳务输入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十二)被派遣人员的党、团、工关系及档案管理。
1.劳务派遣人员的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应在劳务派遣组织。被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超过3个月的,其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可临时转至实际用人单位,参加实际用人单位的党、团、工组织活动。
2.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由劳务派遣组织统一进行规范管理。
(十三)劳务派遣实行资质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组织实施行业资质管理,评定行业资质等级标准。劳务派遣组织按评定的行业资质等级标准,收取劳务派遣管理费。
四、相关扶持政策
(十四)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街道和有条件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创办劳务派遣组织,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所需经费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十五)劳务派遣组织从实际用人单位收取的全部劳务派遣收入,除缴纳收取的管理费所得税外,其它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等项费用,由实际用人单位在税前列支。
(十六)劳务派遣组织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成绩突出的,各地可给予奖励,所需经费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解决。
(十七)劳务派遣组织组织被派遣人员、劳务输出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成功派遣或输出劳务的,按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十八)劳务派遣组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就业、再就业,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贷款贴息及税费减免各项优惠政策。
五、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输出工作的领导与监管
(十九)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组织建设和劳务输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发展、抓规划、抓示范、创品牌。要提升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的规模和质量,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组织、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在开展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加快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转移就业脱贫致富。
(二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组织和实际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劳务输出各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劳务派遣组织和实际用人单位要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被派遣人员和劳务输出人员要履行劳动合同,遵守规章制度。
(二十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规范劳务派遣和劳务输出工作,指导劳务派遣、劳务输出工作中涉及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参保缴费、个人账户接续和转移的手续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等事项。
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策规定,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输出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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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8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88年12月29日)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潘维煌、杨宝英(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海西州“10•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海西州“10•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0月16日凌晨4时45分,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金鑫客运公司一辆号牌为青H55860的大型客车(核载43人、实载44人,其中含2名婴儿),由民和县开往格尔木市,当行至都兰县境内109国道2518公里500米巴隆乡清水河大桥处,与对向车辆会车时,大客车撞毁大桥护栏,翻坠入高约6.7米的桥下,造成10人死亡、34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大客车驾驶员无证驾驶,会车时过于靠右,导致车辆右侧前轮驶上高约33厘米人行道后爆胎,车辆撞毁大桥护栏后翻坠桥下。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区无证驾驶等非法违法行为突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接连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当前各地经济发展工作带来了影响。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特别是领导同志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当前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迫性,高度重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认真分析本地区交通安全形势,深入剖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以赴,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势头。

二、加大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源头管理责任。要严格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严格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培训,加强对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管和进出站检查要求,在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运输企业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对未整改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禁止从事营运。

三、进一步加强路面巡查和交通秩序管控。要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秩序管控,维护良好通行秩序,依法从严查处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让行以及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其特点,科学安排勤务,把工作重点、警力部署放在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上,确保交通安全。

四、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要求,已将该起重大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范围。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要认真执行事故分级督办制度,重大事故结案前,要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